收费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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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价费字〔2018〕105号苏州市物价局、苏州市教育局、苏州市财政局
时间:2018-02-24 10:30:32来源: 作者:admin点击数:

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

收费标准的通知

各市、区物价局(市场监管局)、教育局(文化教育委员会)、财政局,各相关单位:

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,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江苏省定价目录》、《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》(苏价规〔2017〕9号)等文件精神,经报市政府同意,决定对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收费标准

幼儿园收费项目包含:保育教育费、住宿费、服务性收费(托管费、伙食费、校车费)和代收费。

(一)保育教育费

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基准价格:省优质幼儿园每生每月600元、市优质幼儿园每生每月480元、合格幼儿园每生每月410元。

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%确定具体收费标准。寒暑假期间收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%确定具体收费标准。为不满三周岁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,每生每月可另行加收不超过50元。

(二)服务性收费

托管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00元,应当按照自愿原则和家长签订委托协议,提供托管服务时间为非保教时间的下午17:30时之前。

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,按月收取。因幼儿请假、转学、退学、插班等原因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,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伙食费。并参照《苏州市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苏价规字〔2012〕1号)规定管理,学校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,收支差距较大的,要及时调整伙食品种或价格,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%以内。盈余在3%以内的,可结转至下一结算周期用于改善学生伙食;盈余超过3%的,应当全额退还学生。

校车费收取按照自愿原则,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,明确收费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。

(三)代收费

代收费主要包含:代购被褥、洗漱等教育生活用品,按照自愿原则,据实结算。

二、收费原则

按照“新生新办法、老生老办法”的原则,2018年秋季入学新生按调整后新标准收费,原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。插班、转园入学的幼儿,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。幼儿园执行保育教育费浮动收费标准的,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当地教育、价格、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行。

保育教育费按月(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)收取,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按学期收取,不得跨学期预收。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(含一半)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,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保育教育费。

保育教育费按月计退。由于幼儿转学、退学、插班等原因,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(含4天)的,按保育教育费交费额的80%退还;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(含一半,向下取整天数,下同)的,按保育教育费交费额的50%退还;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,不退还所交保育教育费。因幼儿园原因(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)造成停课的,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教育费。

服务性收费、代收费应当遵循“确有必要、家长自愿、据实收取、不得盈利、及时结算、定期公布”的原则,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,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。

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。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、公示牌、公示墙、门户网站等形式,对外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、计费单位、优惠政策、执行时间、咨询电话、监督(投诉)电话等内容,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。

三、保障政策

(一)减免政策

民政部门、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、持《特困职工证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,按照50%的比例予以减免;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、无法定赡养人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,及革命烈士、因公牺牲的军人、警察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。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。

(二)报销政策

本市市区职工子女(符合国家生育政策)入园(托儿所)的保育教育费报销凭幼儿园(托儿所)正式收据,按每月250元标准报销。按月报销的,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,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;按学期报销的,春季(含暑假)在女方单位报销,秋季(含寒假)在男方单位报销。在外地幼儿园(托儿所)就读的幼儿,按苏州市区报销标准报销。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,一方为本市在职职工的,由在职一方单位报销。离异家庭子女由抚养方单位报销。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,以单位规定为准。

四、适用范围

以上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区(含姑苏区、工业园区、高新区、吴中区、相城区、吴江区)公办幼儿园(含托儿所)。

张家港市、常熟市、昆山市、太仓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。

五、执行时间

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执行,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。

附件:1.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

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教育局

苏州市财政局

2018年8月27日

附件1:

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

单位:元/生·月

类 别

保育教育费基准价格

省优质幼儿园

600

市优质幼儿园

480

合格幼儿园

410

说明:

1.按月收取,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按学期收取,不得跨学期预收。

2.实际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%。

3.寒暑假期间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0%。

4.为不满三周岁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,每生每月可另行加收不超过5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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